北大法宝 2025年07月25日 19:11 北京
整理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来源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批15例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失信、失能被执行人强化信用修复的典型案例有9例,内容包括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纠纷;涉及财产权保护执行异议之诉的典型案例有6例,内容包括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依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本文对15例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等进行梳理,以供参阅。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个严格区分失信、失能被执行人强化信用修复典型案例
1.陈某与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以治病为名申请解除失信惩戒措施实则赴澳赌博,依法被以拒执罪追诉
【典型意义】本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在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赴外地治病的特殊情况,依法解除失信惩戒等措施,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健康权,为后续执行创造有利条件,但被执行人违背法院解除失信惩戒等措施的初衷,辜负执行法院和申请执行人的信任,严重影响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溧阳法院接到线索后立即出警,会同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控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了拒执行为。
【法宝引证码】CLI.C.563626500
2.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暂缓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助力高新科技企业健康成长
【典型意义】针对被执行人承诺履行而未及时履行的情形,需综合判断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原因,系“失信”还是“失能”,不宜简单机械执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了之。本案中,长宁法院针对创新能力强、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尚处于成长期的高新科技企业,在其暂时面临融资困难时,为避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融资受到影响,决定暂不对其采取失信惩戒措施,而是采取执行担保、限制出境等对被执行人经营发展影响更小的执行措施,推动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效果,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
【法宝引证码】CLI.C.563626501
3.蒋某忠、蒋某平、蒋某国与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精准甄别失能情形,多方联动化解涉民生案件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民生执行案件,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难点之一。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针对被执行人黎某主观上有履行意愿、客观上无履行能力的“失能”情形,执行法院积极搭建双方当事人沟通的桥梁,并会同交警队、村委会共同参与实质化解执行难题,最终实现案结事了,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法宝引证码】CLI.C.563626502
4.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岩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善用失信惩戒宽限期,让“强制腾房”变“续租多赢”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负面影响。本案中,连城法院充分考虑被执行人面临的实际困难,采用“活封”、给予失信惩戒宽限期等措施,同时因案施策,积极协调,促使该案由“强制腾房”变为“续租多赢”,全力以赴把定分止争工作做深做实。
【法宝引证码】CLI.C.563626503
5.于某与长春某物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发挥失信惩戒宽限期警示作用,促进供暖企业主动履行护民生
【典型意义】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宽城法院积极探索适用失信惩戒宽限期制度,综合考虑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意愿以及被执行人承担的民生职能,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给予被执行人一定宽限期,同时警示被执行人,促使其主动履行,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有力保障了民生。
【法宝引证码】CLI.C.563626505
6.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按下失信“暂停”键,“慢功夫”促成企业“快发展”
【典型意义】在该案办理过程中,西城法院在判断被执行人存在失信行为后,没有简单机械地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惩戒措施,而是深入了解被执行人现实状况,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决定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采取失信惩戒措施,保持被执行人继续赢利的能力,以此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促进案件圆满解决。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本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宝引证码】CLI.C.563626506
7.安徽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某菜篮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放水养鱼”促成和解,司法为民守护“菜篮子”
【典型意义】本案的成功执结,是繁昌法院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有力体现。执行法官将解纷思路前移,在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精准选择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助力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诚信履约,最终促成该起执行标的近千万的涉企执行案件得以妥善执结。人民法院为优化营商环境,有力守护人民群众“菜篮子”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稳无虞,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作出了贡献。
【法宝引证码】CLI.C.563626507
8.陈某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失信惩戒宽限期内自动履行,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高效化解
【典型意义】大同中院在积极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同时,对暂时没有履行能力但有履行意愿的被执行人,没有简单机械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是将执行的“力度”与“温度”相结合,统筹解决被执行企业发展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形成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局面,对于构建诚信社会也是有益之举。
【法宝引证码】CLI.C.563626508
9.李某与职工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执行法院柔性执法,助力诚实守信被执行人“重获新生”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李某因自身经营策略失误,导致资金链出现问题,拖欠工人工资,但其在背负巨额债务后,主动卖房、积极筹集资金清偿债务。进入执行程序后,奉化法院坚持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向优而行的理念,坚持柔性司法,暂缓处置资产,推动达成执行和解。最终工人拿到了工资,被执行人也因自己的诚实守信行为获得了部分债务的减免,卸下了债务包袱,轻装上阵,“重获新生”。
【法宝引证码】CLI.C.563626509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财产权保护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
1.王某某等诉某建设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执行异议案——涉众案外人异议案件,审执协同做好矛盾纠纷前端化解
【典型意义】针对涉众案外人异议案件,人民法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做实财产调查,善意文明规范执行。坚持实质解纷工作导向,做到前端规范执行、中端严格审查、后端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化解执行衍生纠纷,逐步降低争议进入审判程序的比例,做实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多元解纷治理。一是,人民法院在保全、执行查控财产时,应注意甄别财产现状,合理选择查控财产,实地调查走访有利于掌握实情,增强执行处置的正当性、合理性。二是,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证据,查明不动产真实权利情况,既要保护购房消费者等购房人权利,又要防止不诚信当事人恶意利用该制度,通过虚构房屋买卖合同等基本事实提起执行异议等逃避执行。三是,通过审执协同,做好群众工作,力争将纠纷化解在前端,实现审查一案、带动一片的示范效应,促进类案前端性、一次性化解,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法宝引证码】CLI.C.563517918
2.韩某平、王某诉阜新某投资咨询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商品房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获得优先保护
【典型意义】随着实践发展和认识深化,商品房消费者保护规则在不断完善。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侧重于实质审查争议房屋是否关乎案外人家庭正常居住生活。司法审判须秉持生存权保障的核心理念,准确把握法律要件,实现保障基本权益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有机统一,在纷繁复杂的利益冲突中体现出公正为民且饱含人文情怀。
【法宝引证码】CLI.C.563517919
3.韩某与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进城务工人员购买市区商品房用于居住的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在司法裁判中,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的工作、生活、发展,是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向往的应有回应。对于长期在城市工作、生活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居住需求在城市购买商品房,相较于金钱债权人而言,其权益具有优先保护价值。首先,从现实角度看,进城务工人员虽亦可能在农村保留住房,但因工作生活重心转移至城市,农村住房已无法满足其现实居住需求。其次,人民法院判断购房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购房人时,应着重审查购房人家庭基本情况,房屋对购房人是否用于居住生活。这种认定方式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十五条确立的“经常居所”法律概念,既尊重宅基地制度特殊性,又保障购房人居住生活、就业发展需要,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解决方案。最后,涉及因工作、生活所需购买房屋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要衡量的是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谁的权益价值更需要优先保护,因城市住房对于进城务工人员而言属于“必需住房”,包括教育、医疗的需要,可以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法宝引证码】CLI.C.563517921
4.某公司、某村民小组、某开发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被征收人因征收补偿取得的权利可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征收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以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征收安置是所有权保护的延伸,被征收人的安置权利能否实现,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经济收入或者基本存续保障,应予特别保护。被征收人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签订征收补偿性质的协议,且用于征收补偿的不动产的位置明确特定,在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被征收人以该不动产系征收补偿为由,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权利相较于抵押权,在法益衡量上更具优先性,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权益给予充分保护,符合法律的精神。
【法宝引证码】CLI.C.563517923
5.紫某公司与建某公司、银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案——基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开发商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权利人,可以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利益而赋予的特别权利。《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承建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从中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不动产是承包人投入劳务、材料等成本通过施工行为转化而来,是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载体,如果用承包人的建设成果清偿发包人的其他金钱债务,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基于对权利重要程度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设工程不动产折价协议是行使和实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故以房折价可以排除抵押权或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当然,工程不动产折价协议应当合法有效,且折抵价款与市场价格水平相当。
司法实务中,以工程不动产协议折价方式行使和实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较司法拍卖更为简便易行,费用低廉,有利于发挥发包人责任财产的最大效用,缓解发包人因财力不足造成工程款拖欠的实际困难;此外,还能够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执行成本,有效避免程序空转,减少衍生案件,合理利用司法资源。
【法宝引证码】CLI.C.563517924
6.赵某诉常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赵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虚构借款、房屋抵债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规避执行逃废债务应受惩治
【典型意义】执行异议之诉本是在执行程序中为保障真实权利人而创设的制度,但有不法行为人恶意利用这一制度,通过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等行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企图规避执行。人民法院采取入户调查、调取银行流水、核对卡号等措施查明真相,有效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规避执行。本案属于连环虚假诉讼,常某明知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先是串通他人,虚构债务关系,“手拉手”调解,取得民事调解书。再以该民事调解书为基础捏造以房抵债协议,提出案外人异议阻碍执行。该类虚假诉讼,不仅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严重扰乱诉讼秩序,依法应予严厉打击。人民法院应加强落实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线索移送会商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司法制裁与刑事制裁,有力打击虚假诉讼不法行为。
【法宝引证码】CLI.C.563517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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