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越秀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开庭前,经办法官给被告打电话,被告表示已经收到案件诉讼材料。开庭当天,被告却未到庭,且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没有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故法院对该案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表示其与被告系在做生意时结识的朋友,被告多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如约归还借款,原告遂提起诉讼。为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办法官在庭后联系被告,向其询问缺席原因,并严肃告知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将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称其不在本地且事务繁忙,所以不愿前来。
经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再次沟通,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后被告通过线上庭审方式参加开庭,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法院提醒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缺席,视为放弃其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法律权利,有可能造成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而缺席审判的情况下,一些本可快速妥善解决的案件,却要因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上诉二审等诉讼程序,影响审判效率,浪费司法资源。当事人在接到法院寄送的诉讼材料或通知电话后,如因身在异地无法到庭应诉的,可通过传票上载明的联系方式,及时联系经办法官,采用寄送诉讼材料、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远程开庭审理、提供电子送达地址等方式参与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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