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视角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无罪辩护要点新解
  新闻来源: 尚权梁超 梁超刑辩观察 2025年02月18日 17:47 河南   作者: 尚权梁超   点击率:419 发布日期:02-19


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31日施行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相关规定发生了显著变化,这对刑事辩护工作产生了深刻影响。作为刑事律师,深入理解并把握这些变化背后的无罪辩护要点,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一、主体资格之辩:严格界定与例外情形

 

特殊主体范围认定

 

在刑法修正案(十二)之前,该罪主体仅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之后,主体范围扩大到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但并非所有工作人员都能构成此罪主体,对于非国有公司、企业,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才可能入罪。例如,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若当事人行为遵循了该流程,即便与亲友有业务往来,也不符合主体构成要件。

 

职务与职责的实质性审查

 

要判断当事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需对其职务与职责进行实质性审查。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在公司、企业担任领导工作,主管生产、经营活动的便利条件。若当事人虽有职务头衔,但实际并不负责相关业务的决策与管理,没有利用到职权去为亲友谋利,就不构成犯罪主体。比如,公司的行政文员,其工作内容与公司的采购、销售业务毫无关联,即便其亲友与公司有业务往来,也不能认定该文员为犯罪主体。

 

二、行为判定之辩:精准剖析行为要素

 

盈利业务的准确界定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是构罪情形之一。但何为盈利业务需精准界定,应是公司既有盈利业务,而不能以公司本不盈利、亲友经营后盈利为标准。例如,公司计划开展一项新业务,前期调研显示该业务前景不明,处于筹备阶段,当事人将其介绍给亲友经营,后来业务盈利了,在此情形下,因该业务在公司层面并非既有盈利业务,所以不构成此罪行为。

 

价格合理性的多维度判断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在判断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时,应从多维度考量。市场价格并非一成不变,包括批发价、零售终端价、大额优惠价等不同价格形式,要以与公司、企业实际情形对应的价格进行评判。比如,公司一次性采购大量原材料,与亲友单位交易的价格虽高于普通零售价格,但与同行业同期大额采购价格相比,处于合理波动区间,就不应认定为价格明显不合理。

 

不合格商品、服务的认定依据

 

对于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不合格的认定必须依据客观中立机构的鉴定、评定结果。若仅因公司内部主观判断,没有专业机构的有效鉴定,不能认定为采购、接受了不合格商品、服务。例如,公司认为从亲友单位采购的服务效果不佳,但没有经过专业的服务质量评估机构鉴定,就不能以此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行为。

 

三、损害后果之辩:因果关系与损失程度的考量

 

因果关系的紧密性论证

 

在民营企业案件中,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构罪必要条件。辩护时需论证当事人行为与公司利益受损之间不存在紧密的因果关系。公司利益受损可能是多种因素导致,如市场环境恶化、行业竞争加剧、公司自身经营策略失误等。若能证明即使当事人没有为亲友牟利行为,公司依然会面临同样的利益损失,就可切断因果联系。比如,公司因技术更新滞后,产品竞争力下降,导致客户流失、利润下滑,不能将此归咎于当事人与亲友的业务往来。

 

损失程度的严格界定

 

目前对于重大损失尚无统一明确标准,辩护时可结合行业特点、公司规模、经营状况等因素,论证当事人行为造成的损失未达到重大程度。例如,通过对比同行业类似情况、公司过往盈利波动等,说明公司所受影响在合理范围内。如一家小型贸易公司,因当事人与亲友的业务往来,公司损失了一笔小额订单,但公司整体业务量和盈利水平并未受到实质影响,就不应认定为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刑法修正案(十二)视角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无罪辩护需要刑事律师从主体、行为、损害后果等多个维度,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构建严密的辩护体系,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法律裁决,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的健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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